7月27日,由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帮助电诈犯罪团伙转移赃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作出判决,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介绍被告人吕某某与赵某某(在逃)认识后,赵某某指使吕某某等人使用被告人陈某某、彭某、蓝某某、王某、张某某、石某、韩某、张某、刘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和身份证,通过人脸识别或验证码登录方式注册“火币”虚拟货币账号,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并以每人每天300-700元给予报酬。2020年6、7月份,诈骗团伙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的团伙以协助办案为名,冒充香奈儿客服、天猫商城客服以修改错误身份信息、取消代理商费用等为名实施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卡号和账户、网银密码等后,通过QQ号码远程操控转走银行卡内资金。被骗资金通过涉案的他人银行卡账户先后转入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彭某等十人银行卡内。被告人吕某某按照团伙成员“水公子”(身份信息不详)等人的指使,用各被告人转入赃款的银行卡从虚拟货币平台账户购买“火币”,再转入“水公子”等人指定的账户,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各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民勤县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打击治理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行动,依法从严从快审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良好秩序。该类犯罪存在作案手法隐蔽、作案目标和对象范围广泛等特点,需要大量银行卡及电话卡等用于收取、转移诈骗款项,需要人员提取诈骗款项。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贪图小利的心理,以几十元甚至几百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给予一定报酬的方式雇用人员取现、转帐。对于这种为贪图小利与诈骗人员紧密联系,帮助转移诈骗款项的行为,依法以诈骗罪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论处。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要提升法律意识,切莫因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