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检察院从事民事检察工作,常与家长里短、经济纠纷打交道。然而,2023年初春接手的一起监督申请,却让我们陷入了一场历时五年、涉及四份判决的诉讼“怪圈”。申请人身份特殊——某县工商银行支行行长,他递来的监督申请背后,是一笔64万元扣款引发的连环诉讼,更是一场对检察官如何进行法律事实认定并精准适用的深刻考验。
迷雾:一笔还款引发的“储蓄合同”之诉
我们调取的卷宗在桌面上摊开,清晰地勾勒出这场诉讼的轨迹。2016年10月,宏泰公司向某县工商银行支行借款200万元,期限为一年,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宏泰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荣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昌以个人名义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承诺如刘宏泰不能按时归还贷款,则由其负责偿还,直至本笔贷款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某县工商银行支行从宏泰公司账户上扣划了1.38万元,从担保人张荣昌实际控制的荣昌公司账户内陆续扣划了150万元、30万元、18.61万元三笔资金,偿还了剩余借款本息。但是当时的某县工商银行支行怎么也想不到,从荣昌公司账户内扣划资金偿还借款本息这一不经意的细节,会在日后将他们拖入诉讼的漩涡。
15个月后,风波乍起。2019年3月荣昌公司一纸诉状将某县工商银行支行告上法庭,代表荣昌公司出庭的,正是它的老板——张荣昌,“偿还的借款中有64万元公司不同意,银行凭什么划走”张荣昌言之凿凿,称银行“未经同意”扣划公司账户资金64万元,违反储蓄合同约定,要求返还本息。某县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荣昌公司的诉请。令人费解的是,银行反复强调扣款经张荣昌同意、用于偿还担保债务的抗辩,似乎未能穿透法庭对“储蓄合同”这一表面案由的聚焦。这份判决,如同推倒了错误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
连锁:骨牌的倒下与张荣昌“金蝉脱壳”
某县工商银行支行觉得这份判决太荒谬,一时未就“储蓄合同”案上诉,掉头去找真正的债主,向法院起诉了宏泰公司、刘宏泰及担保人张荣昌,要求偿还“未清偿”的64万元。某县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某县工商银行支行诉求。宏泰公司、刘宏泰及担保人张荣昌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张荣昌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两年,某县工商银行支行起诉时已过保证期间,故仅判决宏泰公司及刘宏泰承担责任,张荣昌不承担责任。某县工商银行支行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至此,张荣昌成功“脱身”。官司打了一轮又一轮,先后产生了四份裁判文书,像推倒的“多米诺”骨牌,但却始终未能拨云见日。而且这一系列的判决与上诉,让案件陷入了“死循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愈发尖锐。
破局:穿透表象,戳穿“分身术”
30多册案卷堆满了办公桌,其中有太多的疑惑:资金扣划后,荣昌公司为什么在15个月后才提起诉讼?荣昌公司为什么要用自己的账户偿还借款?偿还的3笔款项没有64万元这一数额,如何单独区分同意与否?带着诸多疑问,我们决定追踪200万元借款去向和64万元的来龙去脉。我们调取了原始财务凭证,进行了详尽的资金穿透式审查。真相在泛黄的票据和电子流水记录中逐渐清晰:2016年10月27日宏泰公司向某县工商银行支行借款200万元,后该笔资金陆续通过“委托支付”方式辗转流入荣昌公司账户,由张荣昌实际支配使用;借款期间的利息到后期本金偿还,包括争议64万元,资金均来源于荣昌公司账户或张荣昌妻子转入该账户的资金,由某县工商银行支行扣划。在某县工商银行支行的财务凭证里,我们翻到了一份关键证据,2017年12月8日的一张150万元转账凭证,盖有荣昌公司印章和张荣昌私人印章,清晰表明了张荣昌个人还款的意愿。该笔借款银行主办柜员也证实“我当时就在现场,张总亲自办的还款手续……”
经过长时间的努力,真相终于逐渐浮出水面:宏泰公司向某县工商银行支行借款200万元后,该笔资金通过“委托支付”方式转入荣昌公司账户,由张荣昌实际支配使用;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本金的偿还,均由张荣昌通过荣昌公司账户操作完成。所谓的“64万元损失”,实则是张荣昌与刘宏泰之间另一笔私人债务的本息,刘宏泰赖账不还,张荣昌利用其控制荣昌公司的便利,将自己偿还借款的行为,包装成荣昌公司储蓄资金被银行侵权,用司法的判决返还“弥补”其私债损失。
本案的症结,是将同一法律主体控制下的履约行为,人为割裂为两个独立主体——担保人张荣昌与储户荣昌公司,然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提起诉讼。这不仅是对法律事实认定的重大偏差,更是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滥用。
监督:精准发力,纠正错判
基于以上扎实调查,我们精准锁定监督靶心——那份将“担保还款”错误认定为“储蓄侵权”的初始生效判决存在根本性错误。
定性错误:本案实质是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却被错误定性为储蓄合同纠纷,导致法律适用方向性偏差。
事实认定错误:忽视张荣昌作为担保人和荣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双重身份,未能穿透公司面纱看到还款行为的担保本质;无视银行扣款已获担保人张荣昌同意或操作的关键事实。
证据不足:判决认定银行“未经同意扣划储蓄资金”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反而有充分证据证明扣款系担保还款。
逻辑悖论:判决割裂了担保还款行为的整体性,无法从连续还款中单独剥离出所谓的“64万元侵权款”。
2023年7月,检察机关依法向某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回归:一反既往与沉重代价
某县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了再审程序。2023年12月,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要求某县工商银行支行向荣昌公司返还64万元的判决,驳回了荣昌公司诉讼请求。荣昌公司上诉亦被驳回。随着这份错误根源判决的撤销,后续基于此产生的要求宏泰公司偿还某县工商银行支行64万元借款的判决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最终在2024年11月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历时五年,耗费大量司法和当事人资源,一切终于回归原点:银行当初的扣划被确认为合法有效的担保清偿行为,张荣昌与刘宏泰的私人债务纠纷,需另循合法途径解决。判决书送达时,某县工商银行支行行长苦笑说:“五年的坚持没有白费,感谢检察机关,为这64万,我们打了五年的官司,堆的材料比借款还厚,花的费用比借款利息还要多!”
反思:穿透审查与精准司法的价值
当最终的法律文书尘埃落定,看着五年间产生的厚厚卷宗和那四份兜兜转转的判决,作为承办检察官,我深感震撼与警醒。
穿透式审查的必要性。在涉公司纠纷中,尤其当实际控制人身影活跃时,必须穿透“公司面纱”,深入审查资金流向、操作主体真实意图及行为实质,避免被表面的法律关系或主体身份所迷惑。本案的关键突破,就在于对资金流向的执着追踪和对张荣昌双重角色的精准识别。
精准定性是公正司法的基石。案由定性是案件审理的“导航仪”。初始判决将担保还款纠纷错误定性为储蓄侵权,直接导致了后续一系列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的连锁错误。精准识别法律关系本质,是避免程序空转、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
“一案”可能引发“多案”,监督须抓源头。一个错误判决,如同投入湖面的石子,涟漪扩散可能引发一系列不必要的衍生诉讼。民事检察监督要有“溯源”思维,精准找到引发连锁反应的“第一张骨牌”,才能有效破解困局,节约司法资源,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滥用诉权的代价。本案中,张荣昌为追讨私债,不惜滥用诉权,导演了一场“自己告自己还款行为”的诉讼闹剧,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也给银行和其他当事人带来诉累。其行为虽在本案中未能得逞,但也警示我们需加强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
这起64万元引发的五年诉讼“怪圈”,最终在检察监督下画上句号。它留下的,不仅是对个案的纠偏,更是对民事检察如何更有效发挥监督职能、促进司法精准与效率、维护诚实信用市场秩序的深刻思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唯有练就“火眼金睛”,坚持“穿透式”思维,才能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有效率的方式实现。
(以上案件由真实案件改编,人物名称均为化名)